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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城区重点公益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2014-08-20 来源: 沙洋政府网 作者:沙洋房网 评论 0 ]
为了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拓展城市骨架,方便市民出行,县政府决定对城区影响重点公益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为了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拓展城市骨架,方便市民出行,县政府决定对城区影响重点公益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为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关于调整沙洋县城区建设征地补偿等标准的通知》(沙价规[2011]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性质及所处片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当事人

征收当事人是指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本方案征收人是指受县政府委托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征收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含合法的用益物权利人)。

二、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城区重点公益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范围,由县政府根据项目需要的范围确定(具体以规划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步骤

(一)征收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核实和锁定。

(二)根据《湖北省城镇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该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对房屋征收范围和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采纳情况以及修改情况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范围、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进行公告。

四、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项目区内由征收人集中新建还建房,坚持“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限量批地联建”的原则。

(二)以权属记载认定土地房屋性质、用途、面积的原则。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权属登记簿登记为准;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合法建筑,以建筑物的实际用途进行核定。

(三)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应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提前搬迁给予奖励的原则。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由征收人对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户5000元。

五、征收补偿标准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沙价规[2011]1号文件确定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房屋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批地联建等补偿标准按照沙价规[2011]1号文件执行。

六、征收补偿安置

(一)居民补偿安置。

城区影响重点公益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的房屋征收补偿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批地联建等3种方式实行,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1、产权调换。由征收人集中新建还建小区,以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一定比例折算后进行置换。户型面积分别为90㎡左右、110㎡左右,户型结构分二室二厅和三室二厅,产权调换原则按应安置面积就近上靠户型。还建房本着就近还建的原则予以还建。

2、主屋还建比例。砖混结构按1:1比例进行置换,砖木结构按1:0.8比例置换。

3、附属物处置。居民附属物(包括树木、除主屋以外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渔池等)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由中介评估机构根据沙价规[2011]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后以货币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偿。

4、面积补差处置方式

(1)还建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应还面积20㎡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800元/㎡进行补差;超出20㎡的,按区域市场均价1350元/㎡进行补差。

(2)还建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应还面积的,由征收人按征收年度区域市场均价1350元/㎡进行补差。

(3)对少数被征收人因家庭困难无力购买最低限90㎡还建房的,实行“一房两证”,即本人办理应得产权,超出面积以县国资局名义办理,按面积分年度收取租金,租金额度参照廉租住房标准执行。

5、土地使用权剩余面积补偿。土地使用权面积减去原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后剩余面积的补偿,按照沙价规[2011]1号文件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按130元/㎡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土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结合剩余年限评估确定后进行货币补偿,其它性质土地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6、临时过渡补偿。被征收人每户每月补偿300元,由被征收人自找周转房屋临时过渡,过渡时间以征收人书面通知交付安置房为期限。由征收人提供临时过渡房和还建现房的无此项补偿。

7、搬迁费补偿。由征收人按户一次性支付搬迁费1500元。

8、征收安置房的安置分配。征收安置房的安置分配工作由沙洋镇负责,具体参照《沙洋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沙洋镇居民新村建设和集中还建的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07]4号)执行。

9、批地联建户的管理。建成区以外的被征收对象若选择自建的,一律进城市规划确定的居民新村,且必须服从新村建房管理办法,按照规划予以建设,保证小区整体效果。

10、货币补偿和批地联建标准按沙价规[20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区重点公益和社会发展项目涉及经营门店补偿安置。

1、经营门店的认定办法

(1)房屋用途以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2)没有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房屋作为店面经营,征收时,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可视为经营门店:

①持有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

②持有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1年以上;

③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实际经营1年以上(含1年)。

2、经营门店补偿办法

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准,予以货币补偿。

(三)企事业单位补偿安置。

在城区重点公益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过程中,凡是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由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政策和程序予以征收安置补偿。

七、相关政策规定

(一)优惠办理相关证件。被征收人按照土地性质在办理新入住房屋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时,证件登记费由征收人承担。

(二)免费办理水、电过户手续。

(三)在公告的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给予奖励。

(四)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征收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对象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人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收。对于拒签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对象,由征收人依法予以处置。实施强制征收前,征收人应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房屋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七)征收人交付还建房时,需交付毛坯房(包含普通防盗门、水电入户、塑钢窗、墙壁刷白、简易水泥地平),另按30元/㎡补偿户内水、电、门等设施费用。

(八)本方案一经批准,征收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关于调整沙洋县城区建设征地补偿等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解释权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八、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沙洋城区重点公益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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