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为满足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经沙洋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征收滨江新区长林社区5组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位于滨江新区长林社区5组(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共50户。
二、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滨江新区长林社区5组范围内房屋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征收,并委托滨江新区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本项目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自2014年 7月 1日至8月 31日。
五、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为满足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经沙洋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征收滨江新区长林社区5组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位于滨江新区长林社区5组(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共50户。
二、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滨江新区长林社区5组范围内房屋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征收,并委托滨江新区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本项目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自2014年 7月 1日至8月 31日。
五、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